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浦民初字第29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单继峰与傅乘梅、唐安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年月日拟稿:年月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2993号原告单继峰,男,1986年9月18日生,汉族。原告傅乘梅,女,1985年11月6日生,汉族。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曹勇勇、廖维坚,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安定,男,1975年7月20日生,汉族。原告单继峰、傅乘梅与被告唐安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单继峰、傅乘梅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继峰、傅乘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继峰、傅乘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9元,由原告单继峰、傅乘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