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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沅民一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沅民一初字第1222号原告张某,女,略。被告黄某某,男,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张 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钟明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