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沅民一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沅民一初字第1222号原告张某,女,略。被告黄某某,男,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张 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钟明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