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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王丁有与吴旭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丁有,吴旭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民初字第525号原告:王丁有。被告:吴旭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丁有诉被告吴旭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丁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元,由王丁有负担。审 判 员 姜勇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洪玉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