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上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时榜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时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上刑初字第17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时榜,2010年3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3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3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宾阳县公安局拘传,同年3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4月1日被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期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上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林县看守所。上林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3)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时榜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覃俍颖、被告人黄时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黄时榜伙同钟金銮(另案处理)从宾阳到上林县大丰镇伺机行窃。当日15时许,二人来到上林县大丰镇澄洲路中国联通上林分公司营业厅门前,将温XX停放该处的一辆黑色雅马哈牌弯梁摩托车盗走。随后,被告人黄时榜同钟金銮乘该摩托车来到大丰镇古祥路“大叁林”药店门前,将黄XX停放该处的一辆蓝色五羊本田摩托车盗走。后二人各驾驶一辆盗得的摩托车逃离上林回到宾阳,其中被盗的雅马哈牌摩托车销赃得款人民币1200元,被盗的五羊本田摩托车被藏匿于黄时榜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温XX被盗的建设雅马哈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40元;黄XX被盗的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440元,两车共价值人民币102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时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温XX、黄XX的陈述,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同案人钟金銮及被告人黄时榜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时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时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时榜系因吸食毒品而实施盗窃行为,应从严惩处。鉴于部分被盗物品已被追回退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时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13年12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李敏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春贝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