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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春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春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初字第490号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资源县资源镇镇中路72号。法定代表人李俊,该行董事长。被告:蒋春初,农民。案由:金融借款合同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春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94元,减半收取1047元,被告自愿负担。审 判 员 莫千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唐志元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