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02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田学峰与被告王学会居间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学峰,王学会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2821号原告田学峰,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武安市阳邑镇北丛井村人,农民,现住本村。被告王学会,男,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武安市阳邑煤矿工人,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原告田学峰与被告王学会居间合同一案,原告自愿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学峰承担。审判员 王 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靳和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