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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02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田学峰与被告王学会居间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学峰,王学会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2821号原告田学峰,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武安市阳邑镇北丛井村人,农民,现住本村。被告王学会,男,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武安市阳邑煤矿工人,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原告田学峰与被告王学会居间合同一案,原告自愿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学峰承担。审判员 王 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靳和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