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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三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原告金X诉被告史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X,史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三初字第00047号原告金X,男,汉族。委托代理人XX涛,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X,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X与被告史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X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金X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退还原告金X150元。审 判 长  秦玉新审 判 员  王晓萤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