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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铁民二终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迟俊朋、姜桂荣等与胡东升、邹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迟俊朋,姜桂荣,胡东升,邹微,迟艳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铁民二终字第001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迟俊朋,男,1956年8月13日生,满族,农民,住西丰县天德镇鹤鸣村*组***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桂荣,女,1960年9月7日生,满族,农民,住西丰县天德镇鹤鸣村*组***号。委托代理人:杜兴馥,系辽宁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东升,男,1960年11月5日生,满族,农民,住所地西丰县天德镇鹤鸣村*组**号。委托代理人:宫姸红,系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微,男,1980年3月25日生,满族,农民,住西丰县天德镇鹤鸣村*组**号。原审第三人迟艳华,女,1979年11月10日生,满族,农民,住所地西丰县天德镇鹤鸣村*组***号。上诉人迟俊朋、姜桂荣因与被上诉人胡东升、邹微及原审第三人迟艳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丰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副庭长李国华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姜福田、刘昕参加评议。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迟俊朋、姜桂荣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兴馥,胡东升及其委托代理人宫姸红,迟艳华到庭参加诉讼。邹微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邹微和迟艳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胡东升10.8亩土地使用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性权益。迟艳华与邹微离婚时,未对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该财产性权益,仍然处于二人共有状态。由于迟艳华与邹微离婚,解除了夫妻关系。一方将诉争土地财产性经营权益处分均应征得另一方同意。因此,在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情况下,应先对诉争土地财产性权益进行分割。然后,利害关系人才能主张权利。原审法院在利害关系人主张的权利处于待定状态下,判决驳回迟俊朋、姜桂荣诉讼请求,剥夺其胜诉权利欠妥。应以驳回起诉为宜。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丰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迟俊朋、姜桂荣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退回迟俊朋、姜桂荣。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国华代理审判员  姜福田代理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俞 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