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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23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胡连平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2387号罪犯胡连平,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文盲,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2011)屏山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连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胡连平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胡连平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0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标准考核分加分审批单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胡连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连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静审判员 陈西苓审判员 谢晓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