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一初字第01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宋凤娥诉被告王红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凤娥,王红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1571号原告宋凤娥,女,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长乐中路保洁公司保洁员,住西安市周至县。被告王红峰,男,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扶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凤娥诉被告王红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凤娥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凤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凤娥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宋凤娥承担。审判员 陆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穆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