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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知民初字第0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科新物资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无锡市科新物资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知民初字第0216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继锋,江苏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科新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建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新公司)与被告无锡市科新物资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一新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一新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新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一新公司预交),由一新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 帆代理审判员  刘博文人民陪审员  唐振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