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蔡和平与黄山市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电力明远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和平,黄山市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电力明远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安徽电力明远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121号原告:蔡和平,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道生,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市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瑛。委托代理人:蒋思清,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电力明远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负责人:梅林,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高乐。被告:安徽电力明远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贲晓,董事长。原告蔡和平与被告黄山市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电力明远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安徽电力明远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蔡和平于2013年11月26日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蔡和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340元,减半收取45670元由原告蔡和平负担。审 判 长 邵琦鹰代理审判员 黄继顺人民陪审员 程奇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