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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商初字第07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嘉兴星河织造有限公司与苏州德龙丝绸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星河织造有限公司,苏州德龙丝绸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商初字第0793号原告嘉兴星河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芝村集镇振芝街193号。法定代表人黄仁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伟,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德龙丝绸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龙西路287号。法定代表人周国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星河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德龙丝绸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星河织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星河织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41元,由原告嘉兴星河织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