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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商终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史卓尼与范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某某,史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终字第18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某。上诉人范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3)温龙商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发现,上诉人范某某经依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范某某经依法通知,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范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某某某代理审判员  某 某代理审判员  某某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某某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