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荣树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荣树礼,宋玉国,高建,曹彦武,刁秀玲,于洪春,杨凤英,荣树法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5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树礼,住蛟河市。委托代理人:王辉,吉林松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玉国,住蛟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建,汉族,住蛟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彦武,住蛟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刁秀玲,住蛟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洪春,住蛟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凤英,住蛟河市。六名被上诉人诉讼代表人:宋玉国,住蛟河市。原审被告:荣树法,住蛟河市。上诉人荣树礼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3)蛟民一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荣树礼于2013年11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荣树礼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荣树礼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应退返40元,剩余40元,由上诉人荣树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春梅代理审判员 刘 强代理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