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民初字第2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何光祥与诸暨市公路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光祥,诸暨市公路管理局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2524号原告:何光祥,被告:诸暨市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杨国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利明、钟叶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光祥与被告诸暨市公路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光祥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何光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光祥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光祥负担。审判员 杜敏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