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绵竹民初字第18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肖永辉与德阳市丰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永辉,德阳市丰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绵竹民初字第1899号原告肖永辉,男,43岁。被告德阳市丰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北街习艺巷6号。法定代表人陈兴贵。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永辉诉被告德阳市丰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肖永辉申请撤回对被告德阳市丰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永辉撤回对被告德阳市丰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征收诉讼费19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