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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执字第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孔跃、胡家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孔跃,胡家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执字第00820号申请执行人:杨孔跃,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胡家瑞,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民一初字第007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胡家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家瑞给付申请人杨孔跃房屋租赁费15000元、经济损失费18000元,合计33000元。但被执行人胡家瑞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胡家瑞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家瑞的银行存款340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代理审判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计奡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