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邳碾民初字第01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徐晓伟与徐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伟,徐汉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邳碾民初字第01034号原告徐晓伟,教师,委托代理人朱兴雷。被告徐汉江,教师。原告徐晓伟诉被告徐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晓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兴雷、被告徐汉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晓伟诉称:2012年7月22日,被告徐汉江向原告借款2万元,月息1.9%,借期1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拒绝支付。请求判令被告徐汉江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7月22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以月息1.9%计算)。被告徐汉江辩称:借款属实,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2日,被告徐汉江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1.9%,借期1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由此引发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借据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徐晓伟借款给被告徐汉江使用,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原告徐晓伟要求被告徐汉江偿还2万元借款并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汉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晓伟借款本金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2年7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月息1.9%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370元,合计520元,由被告徐汉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张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