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初字第5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波与杭州市萧山区公路管理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杭州市萧山区公路管理处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5024号原告陈波。被告杭州市萧山区公路管理处。法定代表人祝关翔。委托代理人王永翔。委托代理人朱仲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波诉被告杭州市萧山区公路管理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陈波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市萧山区公路管理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波撤回对被告杭州市萧山区公路管理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陈波负担。审判员 祝令河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金 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