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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民初字第2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徐红梅与金华市禾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梅,金华市禾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民初字第2242号原告:徐红梅。委托代理人:陶雯艳。被告:金华市禾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丰献平。委托代理人:戴毅、张博深。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红梅诉被告金华市禾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红梅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红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红梅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8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红梅负担。审判员  王正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霜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