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商初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墨市顺发达汽车修理厂与青岛金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墨市顺发达汽车修理厂,青岛金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1880号原告即墨市顺发达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号。法定代表人陶希虎,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福昌,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金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黄河一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黄绪清,经理。委托代理人兰卫孝,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即墨市顺发达汽车修理厂与被告青岛金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0日诉讼来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金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金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即墨市顺发达汽车修理厂撤回对被告青岛金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7元,减半收取683.5元,由原告即墨市顺发达汽车修理厂负担。审 判 长 尚奎田人民陪审员 徐珊珊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