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富民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赵军飞与陈志新、周燕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飞,陈志新,周燕群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富民初字第1888号原告:赵军飞。被告:陈志新。被告:周燕群。第三人(追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住所地:富阳市富春街道富春路47号。代表人:余爱萍。委托代理人:边疆。原告赵军飞诉被告陈志新、周燕群、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军飞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军飞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军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军飞负担。审判员  吴贤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水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