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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薛蓓与柳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013)00385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蓓,柳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385号申请执行人薛蓓,女,汉族,��于1975年9月14日,住西安市高新区紫薇臻品小区。被执行人柳婕,女,汉族,生于1980年4月29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本院在执行薛蓓与柳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薛蓓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95034.89元、利息107269.19元、诉讼费公告费5324元、执行费4514元。因被执行人柳婕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又行踪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侯虎勤审判员  杨 文���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国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