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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民五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彪马欧洲公司与被告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益友百货份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彪马欧洲公司,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益友百货分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五初字第00116号原告彪马欧洲公司联合代表人鲍尔.克劳斯,里得希尔格.若根。委托代理人王瑞。被告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益友百货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克宁。本院在审理原告彪马欧洲公司与被告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益友百货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彪马欧洲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彪马欧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彪马欧洲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彪马欧洲公司减半负担1150元。审判长  贾喜周审判员  董文秀审判员  陈萌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雪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