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即商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孙贡强与刘红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贡强,刘红磊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2084号原告孙贡强。被告刘红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贡强与被告刘红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贡强于2013年11月27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贡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贡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孙贡强负担。审 判 长  黄静静人民陪审员  宋秀娟人民陪审员  张 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聚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