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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144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林添荣与郑家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添荣,郑家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14480号原告林添荣,男,1954年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牧红,北京市曙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家魁,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益先,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林添荣与被告郑家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郑家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民法通则》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XXXXXX,故本案应当由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系基于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而提起的诉讼,原告与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可以证明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借款合同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询问,被告认可其自一九九七年来北京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离职止,一直居住在北京,且二〇一〇年后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离职期间居住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立汤路60号院XXXXXX,即被告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于上述地址一年以上,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郑家魁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审判员  李红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