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民终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鑫益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史国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鑫益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史国庆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终字第1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鑫益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东马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俊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洪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国庆。委托代理人郑庆普。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鑫益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史国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3)铜茅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鑫益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鑫益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682元减半收取为3841元,由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鑫益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蕾代理审判员 石镜霞代理审判员 宋璐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