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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旭森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京通海投资有限公司,邓永新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80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旭森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京通海投资有限公司;邓永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商初字第80号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孙光文,总经理。被告: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雷雷。被告:上海旭森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贵。被告:北京京通海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政。被告:邓永新。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被告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旭森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京通海投资有限公司、邓永新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0月24日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需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1050.75元,逾期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提起诉讼,属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为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依法也应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现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未按本院指定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故本案应按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袁  洪  涛代理审判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曹  圆  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旭东(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