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房民初字第106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杰英与陈全海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英,陈全海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697号原告李杰英,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被告陈全海,51岁。原告李杰英诉被告陈全海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纳。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