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西民初字第2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梁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2492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赵庆周。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或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宸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