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辽审四民申字第01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三冶北方建筑安装总公司、辽阳县鞍辽选矿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三冶北方建筑安装总公司,辽阳县鞍辽选矿厂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辽审四民申字第012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三冶北方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通山街环山路63甲。法定代表人:赵文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丽慧,辽宁锦一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晓娜,辽宁锦一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阳县鞍辽选矿厂。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县寒岭镇双河村。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春义,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三冶北方建筑安装总公司因���被申请人辽阳县鞍辽选矿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辽阳民一终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三冶北方建筑安装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樊少忠审 判 员 侯爱军代理审判员 陈 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