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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字第01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247号原告:闫某某,女,汉族,无业。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无业。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某、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闫某某诉称,1994年夏天,其与被告相识,并开始自由恋爱,感情一直很好。1998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2000年12月14日生一女张梦晨。婚初双方感情尚可。2003年下半年,被告开始吸毒,影响了夫妻感情。此后,被告一直吸毒至今。为了筹集毒资,被告曾对其和女儿张梦晨有过家庭暴力。被告因吸毒现被羁押于西安市劳教所,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张梦晨由其抚养。被告张某某辩称,其与原告系自由恋爱,双方感情基础比较好。婚后,其与原告的感情一直很好。吸毒后,其与原告的感情并未受到影响。其现在决心戒掉毒瘾,与原告好好生活,希望原告能够再给其一次改正的机会。综上,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于1994年夏天,并开始自由恋爱,感情一直很好。1998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2000年12月14日生一女张梦晨。婚初双方感情尚可。2003年下半年,被告开始吸毒,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因吸毒现被羁押于西安市劳教所。庭审中,被告多次表示其决心戒掉毒瘾,与原告好好生活,希望原告能够再给其一次改正的机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法庭陈述、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感情则以相互体谅、关心、信任为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后因被告吸毒,影响了夫妻感情。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被告的情绪波动比较大,这说明,被告对其与原告的家庭生活还是比较留恋的,如现在判决原、被告离婚,不利于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庭审中,被告多次表示其决心戒掉毒瘾,与原告好好生活,希望原告能够再给其一次改正的机会。故原告应当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再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不应再坚持离婚之诉。今后,双方应相互体谅、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共同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闫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绍清审判员  马巧会审判员  吴养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