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民初字第9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夏连成、邢福玲与王会英、李玉顺、李秋顺、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连成,邢福玲,王会英,李玉顺,李秋顺,李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初字第988-1号原告夏连成。原告邢福玲。被告王会英。被告李玉顺。被告李秋顺。被告李某某。法定代理人钟爱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连成、邢福玲诉被告王会英、李玉顺、李秋顺、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王会英名下的位于青州市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会英名下的位于青州市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铁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邢 利 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