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盐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曹秀兰申请执行山西省运城华美礼仪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秀兰,山西省运城华美礼仪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运盐执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曹秀兰,女,1955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盐湖区安邑庙风西路**号。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华美礼仪学校。法定代表人陈英俊,该校董事长。关于曹秀兰申请执行山西省运城华美礼仪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2)运盐民禹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华美礼仪学校银行账户存款55871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贾文峰执行员 钟 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联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