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保字第3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王永琪与王斌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永琪,王斌,焦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保字第302-1号申请人王永琪。被申请人王斌。第三人焦建伟,成年。申请人王永琪与被申请人王斌、第三人焦建伟返还原物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现因申请人逾期未起诉,故本院应予解除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斌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号桑塔纳轿车一辆(现停放在高密市公安局南关派出所指定停车场内)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