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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保字第3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王永琪与王斌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永琪,王斌,焦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保字第302-1号申请人王永琪。被申请人王斌。第三人焦建伟,成年。申请人王永琪与被申请人王斌、第三人焦建伟返还原物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现因申请人逾期未起诉,故本院应予解除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斌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号桑塔纳轿车一辆(现停放在高密市公安局南关派出所指定停车场内)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