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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海法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陈胜切、黄爱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胜切;黄爱兰;陈佛钦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汕海法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陈胜切,男,汉族,1960年11月7日生,广东海丰人,住海丰县。申请执行人:黄爱兰,女,汉族,1962年9月9日生,广东海丰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佛钦,男,汉族,1965年4月19日生,广东海丰人,住海丰县。执行人 陈胜切、黄爱兰与被执行人陈佛钦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汕海法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佛钦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陈胜切人民币18235.6元,赔偿黄爱兰人民币17666.1元。判决生效后陈佛钦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陈胜切、黄爱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本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后经向中国银行海丰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海丰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海丰县支行、海丰县国土资源局、海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汕尾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此情况通知申请人后,申请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汕海法执字第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梓江审判员罗好平审判员钟坚城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彭宇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