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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一初字第004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曹某甲诉曹某乙、马某某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马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一初字第00457-1号原告曹某甲,男,64岁,汉族,住焦作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赵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乙,女,31岁,汉族,户籍所在地为焦作市高新区。第三人马某某,女,56岁,汉族,现户籍所在地焦作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甲诉被告曹某乙、第三人马某某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现因第三人马某某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牛守海审 判 员  梁小云人民陪审员  宋 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