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一初字第004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曹某甲诉曹某乙、马某某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马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一初字第00457-1号原告曹某甲,男,64岁,汉族,住焦作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赵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乙,女,31岁,汉族,户籍所在地为焦作市高新区。第三人马某某,女,56岁,汉族,现户籍所在地焦作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甲诉被告曹某乙、第三人马某某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现因第三人马某某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牛守海审 判 员 梁小云人民陪审员 宋 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