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通榆县开通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与宋世民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榆县开通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宋世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通榆县开通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振和,该村主任。被执行人:宋世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吉民一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确定的第一项为被告宋世民以坐落在通榆县人民东路北西侧楼从西往东共计12户门市楼抵偿原告土地补偿费及欠款合计401万元)。于2013年11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宋世民下发公告,限其于2013年11月24日前迁出非法占有的房屋。被执行人宋世民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行迁出房屋,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依法进行强制迁出,并将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用于偿还欠申请执行人的欠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宋世民非法占有的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通榆县开通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通榆县开通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二、申请执行人通榆县开通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立权审判员 周东新审判员 朱维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南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