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许法执裁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昌市中亨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亨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许法执裁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粟政、文武,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许昌市中亨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虹,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许民三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许昌市中亨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许昌市中亨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主动将5000元的赔偿款以及800元的一审案件受理费支付给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许民三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宏伟审 判 员 吕军尚助理审判员 郭林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焦崇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