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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9-07-01

案件名称

施伟忠与杨好英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施伟忠;杨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闵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施伟忠,男,汉族,1974年4月12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杨好英,女,汉族,1963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06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好英支付人民币56,250.75元及执行费743.91元,但被执行人杨好英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好英银行存款人民币56,994.66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 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天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