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云福与杨贵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福,杨贵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2186号原告李云福,住兴隆县,电话:150XX****XX。被告杨贵树,住兴隆县,电话:158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福诉被告杨贵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福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云福负担。审判员 孟繁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