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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刑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某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霍刑初字第00433号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来,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6月4日由霍邱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被颍上县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抓获,同年6月5日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3年7月9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辩护人,安徽万廷鹏律师事务所律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3)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来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来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4月16日晚,被告人李某来窜至霍邱县城关镇党校院内,使用破窗器将郑某波的本田雅阁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一部OPPO手机。2、2013年5月份一天夜间,被告人李某来窜至霍邱县城关镇玉泉小区内,使用破窗器将熊某兵的黑色奔驰越野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3、2013年5月份一天夜间,被告人李某来窜至霍邱县城关镇玉泉小区内,使用破窗器将康某龙的起亚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4、2013年5月14日晚,被告人李某来窜至霍邱县城关镇光明小区6号楼下,使用破窗器将陈某蝶的本田越野车右后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人民币2000元、一台苹果IPAD平板电脑、证件、银行卡等物品。5、2013年5月27日晚,被告人李某来窜至霍邱县城关镇万安苑小区内,使用破窗器将何磊的黑色荣威越野车驾驶座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100元)、一把大众高尔夫车钥匙。6、2013年5月27日晚,被告人李某来窜至霍邱县城关镇万安苑小区内,使用破窗器将任某的白色标致越野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钱包一个。7、2013年5月27日晚,被告人李某来窜至霍邱县城关镇万安苑小区内,使用破窗器将刘某的红色雪弗兰科鲁兹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8、2013年5月27日晚,被告人李某来窜至霍邱县城关镇万安苑小区内,使用破窗器将田某勇的红色长安悦翔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9、2013年5月27日晚,被告人李某来窜至霍邱县城关镇党校院内,使用破窗器将柳某絮的白色本田越野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两个钱包(内有三张银行卡、人民币100元)、一包烟。10、2013年5月31日晚,被告人李某来窜至霍邱县城关镇桥一新村内,使用破窗器将马某华的比亚迪轿车左后方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包一个。11、2013年5月31日晚,被告人李某来窜至霍邱县城关镇桥一新村内,使用破窗器将周某军的黑色大众越野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挎包一个、诺基亚手机一部、数张证件及卡片。12、2013年5月31日晚,被告人李某来窜至霍邱县城关镇桥一新村内,使用破窗器将曾某云的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男士挎包一个、一部华为手机、一部摩托罗拉V8手机、一部步步高翻盖手机、一个钱包(内有400元人民币、驾驶证、数张银行卡)。13、2013年5月31日晚,被告人李某来窜至霍邱县城关镇光明小区内,使用破窗器将武某剑的奇瑞越野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人民币2000元,棕色手包一个(内有数张证件)。14、2013年5月份一天夜间,被告人李某来窜至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六安路小学旁的巷内,使用破窗器将胡某的江淮瑞鹰越野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公文包一个,内有一个黑色笔袋、一条南京牌香烟和一些工作文件。以上,被告人李某来盗窃14次,盗窃数额为11666元(现金5600元、实物价值6066元);财物损失3551元,涉案盗窃、财物损失金额合计为15217元。被告人李某来违法所得为人民币7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霍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和照片;霍邱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的手印鉴定书;霍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制作的搜查笔录和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及发还物品清单、李某来辨认盗窃现场的视频资料(光盘);霍邱县价格认证中心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李某来的户籍信息;颍上县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关于李某来的“抓获经过”;被砸车辆维修结算单;陈孝蝶被盗苹果平板电脑的发票;被害人郑某波、熊某兵、康某龙、陈某蝶、何某、任某、刘某、田某勇、吴某(柳某絮母亲)、马某华、周某军、曾某云、武某剑、胡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并系流窜作案。公诉机关指控的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和自愿认罪的情节属实,对被告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来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14年10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来违法所得人民币7600元,予以追缴。(违法所得款额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栗 明审 判 员  熊大成人民陪审员  申玉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兵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