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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汪广林与黄秋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汪广林。被执行人黄秋桂。本院作出的(2013)象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秋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黄秋桂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