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汪广林与黄秋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汪广林。被执行人黄秋桂。本院作出的(2013)象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秋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黄秋桂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