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韦世俊与曾祥科、韦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世俊,曾祥科,韦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韦世俊。被告曾祥科。被告韦娟。本院于2013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韦世俊与被告曾祥科、韦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韦世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被告主动履行义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世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韦世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韦世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