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薛玉峰与徐长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玉峰,徐长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693号申请执行人薛玉峰,男,195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大保当镇人。被执行人徐长飞,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高家堡镇人。本院在执行薛玉峰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86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徐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徐长飞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徐长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由被执行人徐长飞用其在榆神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保全的猪肉欠款314759元,提取回后支付申请人(其中本金30万元、利息10175元),支付诉讼费3665元、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4490元。法院依法提取该款时,榆神建设管理委员会拒不配合,故本院依法冻结了榆神建设管理委员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的314759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8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