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瓦民初字第49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8-08-29
案件名称
孙敬昌与胡沿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敬昌,胡沿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瓦民初字第4969号原告:孙敬昌,男,1952年12月19日出生,现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谭永军,男,系大连市瓦房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沿邦,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现住普湾新区。本院受理原告孙敬昌诉被告胡沿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敬昌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敬昌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敬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孙敬昌负担。审 判 长 王义高代理审判员 牟林德人民陪审员 杨新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