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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执字第020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王哨兵与被执行人余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哨兵,余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宣执字第02067-1号申请执行人:王哨兵,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余国强,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王哨兵与被执行人余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的(2013)宣民一初字第0229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余国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哨兵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国强归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30元,执行费1841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国强在潘东飞处有100000元工程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余国强在潘东飞处工程款人民币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立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玉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