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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25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树启与段玉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启,段玉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537号原告李树启,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振法,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亦卿,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玉东,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启与被告段玉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树启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启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明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