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俞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俞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863号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惠英。委托代理人:於丹。被告:俞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俞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俞琴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灿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超 来源:百度搜索“”